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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装饰混凝土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组织是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下设的专业分支机构,全称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装饰混凝土分会”,英文译名为“Decorative Concrete Branch, China Concrete & Cement Products Association”。

第三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由从事装饰混凝土原料制造、构件生产、装备制造、建筑与景观设计、工程施工安装、贸易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相关大学、建筑科研及设计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其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装饰混凝土材料行业研究与生产企事业单位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装饰混凝土材料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接受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协会秘书处为装饰混凝土分会的业务归口指导部门。装饰混凝土分会统一使用协会会徽等标志。

第五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遵守和执行《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章程》和《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并依照本工作细则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各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组织行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组织执行,建立行业规范的市场运行规则和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三)参与或承担制定、修订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技术规程等,组织贯彻实施。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装饰混凝土材料相关领域科研项目立项、评估、鉴定验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四)组织装饰混凝土材料的生产、检验、工程应用培训及相关职业资格培训。

(五)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分析;依法或经授权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认定,出具诚信证明;开展行业评优活动,进行产品检测,为合格、优秀企业颁发证书。

(六)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用户之间、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业务咨询、行业评比、职业培训、展览、展销和国际交流、考察服务等。

(八)组织研讨行业的领先技术,研发行业重大前瞻性课题,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九)承担政府部门和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装饰混凝土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从事装饰混凝土原料制造、构件生产、装备制造、建筑与景观设计、工程施工安装、贸易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相关大学、建筑科研及设计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拥护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章程和装饰混凝土分会工作细则,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成为装饰混凝土分会会员(同时也成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装饰混凝土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理事会授权分会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装饰混凝土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惠、优先参加装饰混凝土分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装饰混凝土分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装饰混凝土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装饰混凝土分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装饰混凝土分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装饰混凝土分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装饰混凝土分会反映行业、企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六)维护装饰混凝土行业共同利益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装饰混凝土分会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又无申诉理由且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装饰混凝土分会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1/2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同意多数意见。

第十六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装饰混凝土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由分会秘书处协商会员单位提出名单,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后报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理事单位在本单位从事装饰混凝土分会相关领域工作并热心分会工作的人员中推荐一人代表本单位成为分会理事。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如理事调离其所代表的理事单位后,即不再作为分会理事,新理事人选可由理事单位临时补充推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 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分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由分会秘书处征询分会及其有关理事单位意见后,提出人选,报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理事长采取轮值制,任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 分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分会理事长行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分会出席有关活动;

(三)承办年度会员代表大会。

分会执行理事长行使职权:

(一)负责对分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和条件保障;

(二)指导和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与落实;

(三)理事长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日常工作,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

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会费标准及 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本届会员会费标准为:

理事长单位 30000 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 10000 元/年;

理事单位 5000 元/年(科研、大专院校理事单位 2000 元/年);

会员单位:

一般企业 2000 元/年;

科研、大专院校、设计单位 1000 元/年;

个人会员:500 元/年;

(已成为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副会长单位的加入本分会不需另交会费,但初次入会需交纳 500 元注册费。)

(二)会员、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 分会不另设财务帐户,财务工作由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财务统一管理,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工作细则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修改的细则,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装饰混凝土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需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 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装饰混凝土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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